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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浙江省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办单位: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 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我省从事非煤矿山工程(矿建工程、采矿工程)的规划、设计、生产施工、技术管理、勘探等工作和从事爆破技术(爆破工程、爆破器材)开发与应用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矿山工程与爆破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矿山工程与爆破事业发展服务。

(二)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三)符合以上两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矿山工程、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2.按《浙江省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

3.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的,经高评委评审,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矿山工程、爆破领域相关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员;

(2)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矿山工程、爆破领域相关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人员。

三、申报时间

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在12月进行,评审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申报对象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网站进行)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高评委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高评委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评审结果由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发文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电子证书。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二)请各相关部门单位按时将申报人员材料送至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高评委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省地矿科技大楼405室,联系人:郑冰,联系电话:0571-85094220。

(三)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送材料具体要求及所需表格见附件。

六、申报纪律

申报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各单位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高评委将严格审核,对超岗位推荐的,将不予受理。

(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申报对象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浙江省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认真开展对照自评。

(三)继续教育。评审对象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申报人员可登录“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

(四)申报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实,申报人员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发布时间:2019-10-1